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2021-09-28 17:00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布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现在记者对我们最关心的进行了提问:
问《规定》对高层民用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有什么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答:我国建筑外保温系统中大量应用可燃的有机保温材料,还有一些直接使用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
这种材料易燃烧、烟气毒性大,着火后蔓延迅速,容易形成建筑内外连通、大面积的立体燃烧。近年来,高层民用建筑外墙
外保温系统火灾屡屡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2009年中央电视台新址北配楼“2.9”火灾、2011年沈阳
皇朝万鑫国际大厦“2.3”火灾等。为加强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其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
,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
二是对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
三是高层民用建筑在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确保建筑内人员安全。
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
四是禁止在建筑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
五是对于使用难燃外墙外保温材料或者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同时,《规定》对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设定了罚则:对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
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问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有哪些危害?对这类违规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答: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便捷等特点,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全国社会保有量已接近3亿辆。与此同时,
由于产品质量问题、违规停放、充电不规范、安全意识不强等原因,电动自行车火灾呈多发频发趋势,不少城乡居民习惯将电动自行车
进楼入户停放、充电,有的甚至停放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一旦起火燃烧,产生的火焰和高温有毒烟气
在很短时间内充满整个空间和通道,导致人员疏散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仅2009年以来,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电动自行车
火灾事故70余起,死亡近400人,其中,2011年北京市大兴区旧官镇“4.25”火灾造成18人死亡,2017年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9.25”
火灾造成11人死亡,2018年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4.24”火灾造成18人死亡,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明确,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
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对违反上述要求,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问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停放的行为,业主、使用人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尽哪些义务?
答:业主、使用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当发现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处停放电动自行车
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劝阻,或者向物业服务企业反映。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对业主反映
和防火巡查、检查发现的上述违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问高层民用建筑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方便居民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同时确保消防安全,《规定》第三十七条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同时,《规定》要求,
电动自行车存放和充电的场所一般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要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规定》还对这类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提出了要求。
问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更新、改造有哪些规定,如何确保其完好有效?
答:建筑消防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以及安全疏散设施等。建筑消防设施能否发挥预防
火灾和扑救初期火灾、控制火灾蔓延以及保护人员疏散的作用,关键在于做好日常的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组织检验、维修、检测,确保完好有效。但在实际工作中,
一些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具备自主维护保养检测能力,《规定》对此要求,
应当聘请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存在故障、缺损的,
应当立即组织维修、更换,确保完好有效。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高层民用建筑的管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
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公告。
关于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规定》明确由业主、使用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共有部分按照专有
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依照法律规定承担;
委托消防服务单位的,消防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检测费用应当纳入物业服务或者消防技术服务专项费用。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
更新、改造费用,可以依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
问《规定》对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是如何规定的?
答:消防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单位和个人的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对于预防火灾和
减少火灾危害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分别对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进行了明确。
针对高层公共建筑,要求:
建筑内的单位每半年至少对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对本单位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并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操作人员、电工、保安员等重点岗位人员
组织专门培训;
在每层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通过公共区域电子显示屏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安全知识;
在首层显著位置提示公众注意火灾危险,以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灭火器材的位置。
针对高层住宅建筑,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一次疏散演练;
在每层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通过公共区域电子显示屏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安全知识;
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在单元入口处提示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以及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等消防安全常识。
问《规定》对高层民用建筑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如何规定的?
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对快速处置初期火灾事故,迅速疏散被困人员,减少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起到重要作用。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并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是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
《规定》明确了预案编制的要求: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结合场所特点,分级分类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预案应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确定承担通信联络、灭火、疏散和救护任务的人员及其职责,明确报警、联络、灭火、疏散等处置程序和措施。
对于规模较大或者功能业态复杂,且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或者多个职能部门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总预案,
各单位或者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场所、功能分区、岗位实际编制专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统称分预案)。
《规定》还明确了消防演练的要求: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
编制分预案的,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演练或者专项灭火、疏散演练。
演练前,有关单位应当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并进行公告;
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演练结束后,应当进行总结评估,并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问影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且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影响较大的七种常见违法行为,
设定了罚款的行政处罚。除前面提到的有关动用明火作业、外墙外保温系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方面的违规行为外,还对高层民用建筑
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
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等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对违反《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条款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看出,规定对个人,管理人以及施工单位等都有了明确的规定,相信我们一起维护这个规定一定会有效的预防很多事故的发生。